16 项目合同管理 16.1 一般规定 16.1.1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应负责项目合同的订立,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,并负责合同的补充、修改和(或)变更、终止或结束等有关事宜的协调与处理。 16.1.2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应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管理。 16.1.3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合同管理规定,负责组织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,并对分包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控制。 16.1.4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合同管理要求和合同约定,制定项目合同变更程序,把影响合同要约条件的变更纳入项目合同管理范围。 16.1.5 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的合同变更和协议,应以书面形式订立,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。